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河,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兰朋,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51号。

负责人:武凤鸣,该厂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艾吉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厂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8元,减半收取7349元,由上诉人孙长河、安兰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晓玉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