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xx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耀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xx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根良,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翼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辽宁鑫翼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大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鑫翼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鑫翼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73元,减半收取69136.5元,由原告辽宁鑫翼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林晓楠
审判员 葛 钧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凯
书记员张淋茜
裁判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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