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迪。
被告:杨x东,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万x鹏,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杨x刚,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深圳市xxxx光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华荣路xxx号澳华商务大厦7楼720房。
法定代表人:孙x军。
案件概述:
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继东、万程鹏、杨继刚、深圳市汇智联友光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9738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97355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英杰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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