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飞利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顺华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x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飞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沈东五路x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党x奎,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飞利铝材有限公司、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抚顺华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飞利铝业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8元,减半收取计7219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7219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王时钰

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   理刘鹏   

书记员   袁枫钠   

裁判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