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飞利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顺华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x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飞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沈东五路x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党x奎,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飞利铝材有限公司、抚顺华晟铝材有限公司、抚顺华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飞利铝业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永田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8元,减半收取计7219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7219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王时钰
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 理刘鹏
书记员 袁枫钠
裁判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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