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滨海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该所所长。
被告:华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烟台街23号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宝,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与被告华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的技术秘密,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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