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超越百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姗。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越。

被告:沈阳鑫华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玄。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强。

被告:贾玄。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强。

被告:赵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韬。

被告:程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韬。

被告:邓艳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青山。

被告:刘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韬。

被告:王晓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青山。

案件概述:

原告沈阳超越百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诉被告沈阳鑫华远商贸有限公司、贾玄、赵伟、程晓阳、邓艳秋、刘贺、王晓宏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超越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00万元,并在被告公司网站及辽宁日报、沈阳日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被告公司网站及辽宁日报、沈阳日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017年4月13日,超越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超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超越百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阳超越百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邰越群

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楠

裁判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