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蔬菜干货区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xxx6。
经营者:王洪成,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宋伟,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太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孙凯,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士平,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概述:
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诉被告宋伟、被告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宋士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成
审 判 员 陈 倩
审 判 员 顾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玲霞
书 记 员 谢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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