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蔬菜干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06。经营者:王洪成,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杨路1-6号区250号。
被申请人:宋伟,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太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2T。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宋士平,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初348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伟、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宋士平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宋伟、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宋士平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