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xxxxxxxxxWF0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蔬菜干货区19、20号)。
经营者:王洪成。
被告:宋伟,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7813402T,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太湖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孙凯。
被告:宋士平,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概述:
原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瑞达粉丝经营部(以下简称瑞达经营部)诉被告宋伟、江苏中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首公司)、宋士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瑞达经营部诉称:1、判令被告宋伟、中首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宋伟、中首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86700元;3、判令被告宋士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宋伟原是原告的经理,于2014年1月主动请求离职。2014年11月17日,与被告中首公司共同向原告提供承诺,并提供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并保证:1、未经原告的同意,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告同类的营业,且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业或就职,更不得从事与原告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经营,特别对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密,绝不将前述信息披露、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晓或使用。2、保密信息范围;3、承诺了违约金100万元;4、承诺违约方应赔偿(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支出);5、承诺人不自动履行前述承诺内容,原告有权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宋伟在离职后,没有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宋伟、中首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承诺的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被告宋士平是被告宋伟的父亲,是作出《承诺书》被告宋伟、中首公司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宋伟、中首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向被告宋士平主张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均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故本案应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律师费86700元,故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100万元,应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