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2B074、075、076、077号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汇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777号w21。
法定代表人:钱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钱政,男,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梁国彬,男,汉族,住射阳县。
案件概述:
原告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钱政、梁国彬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苏州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燕彬
书 记 员 张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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