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文明,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正广通忠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区珠江东路10号一期1栋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徐州徐工智联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智联公司)与被告李文明、徐州正广通忠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广通忠平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徐州智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等,李文明是徐州华厦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12月底被该公司选派到原告处从事外包岗位工作,一直工作至2020年1月。工作期间李文明掌握了原告大量客户名单、运输内容、运输价格等经营信息。

为防止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的外泄,原告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组织包括李文明等人员学习相关保密规定。李文明在从事外包岗位工作的同时,于2019年8月29日作为股东成立了正广通忠平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均有道路货物运输。正广通忠平公司成立后利用李文明在原告处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苏高法【2020】83号)规定,经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正广通忠平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山区,属于发生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