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毛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航,该公司员工(二审庭审后撤销其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敬丽,该公司员工(二审庭审后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朝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案件概述:
上诉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朝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陕西省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汇转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诉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茂仁
审 判 员 袁 滔
审 判 员 曹美娟
法官助理 顾正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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