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梅,执行董事。
被告:尹洁,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金瀚文,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赵一,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南通易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尹洁,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洁、金瀚文、赵一、南通易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通囧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 华
审判员 黄中华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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