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内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B座816室。
法定代表人:饶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环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9号创客空间工位号20。
法定代表人:沈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潇,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康婧鸿,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潇、康婧鸿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双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菁
审 判 员 崔宵焰
人民陪审员 薛光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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