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贾东新,执行董事。

被告:李振,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周苗,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无锡市联众控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峰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海,总经理。

被告:无锡康纳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笋中路以南、友谊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周苗,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周苗、无锡市联众控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康纳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苗于2019年1月15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故本院不再对周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无锡普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浦智华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