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董事长。

被告:南通福沃得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仇国强,总经理。

被告:仇国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崇川区。

被告:王雷,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曹燕,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李健,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案件概述:

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福沃得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仇国强、王雷、曹燕、李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通为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 华

审判员 黄中华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