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龚鋆,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程乐科,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五一村五一组26号。
法定代表人:龚鋆,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鋆、程乐科、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薛荣
审判员 雒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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