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辖终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滨江工业园泰镇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5号航空大厦3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单位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以下简称皓安研究所)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东联化工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东联化工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南京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皓安研究所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控侵权的项目实施地、被控侵权装置所在地、东联化工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泰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东联化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红建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