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五一村五一组26号。

法定代表人:龚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龚鋆,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程乐科,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案件概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鋆、程乐科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通过扩展海外市场联系上加纳客户LazzieAdounvo和美国客户AcmeBarricades,LLC公司,并向客户出口路政设施产品及配件。其后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原告与客户都有交易,由被告龚鋆负责联络。其中销售给客户的路灯杆等产品由原告向供应商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海盐广盈标准件有限公司采购,两家供应商均由被告程乐科负责联络。被告龚鋆、程乐科在原告处任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于2016年9月27日成立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使用原告的客户信息、进货渠道,以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并销售给原告客户LazzieAdounvo,从海盐广盈标准件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并销售给原告客户AcmeBarricades,LLC,导致原告业务、利润受损。原告明确其经营秘密主要包括:一、外商客户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二、原告同加纳客户LazzieAdounvo、美国客户AcmeBarricades,LLC、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内容,以及海盐广盈标准件有限公司的优惠价格信息。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经营信息商业秘密;2、判令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3、被告龚鋆、被告程乐科对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南京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得与原告客户(LazzieAdounvo、AcmeBarricades,LLC、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广盈标准件有限公司)进行交易;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主要经营秘密是原告的外商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原告与外商客户的合同内容,上述客户涉及多个国家,均为外国自然人或公司,且与原告签订多份涉外合同,故本案所涉经营秘密具有涉外因素,且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数额较高,案情较复杂,系重大涉外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邵静娟

审 判 员  钱建国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