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苏86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紫金方山)。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丹,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童超,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张晓艳,女,汉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童超、张晓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严建民

审判员  崔宵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科旭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