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嘉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1714。

法定代表人:周亚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付英娟,女,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无锡格芮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68-1103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茹,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无锡嘉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翌公司)与被告付英娟、无锡格芮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嘉翌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翌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此款已由嘉翌公司预交),由嘉翌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