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嘉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1714。
法定代表人:周亚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付英娟,女,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无锡格芮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68-1103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茹,该公司经理。
案件概述:
原告无锡嘉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翌公司)与被告付英娟、无锡格芮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嘉翌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翌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此款已由嘉翌公司预交),由嘉翌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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