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1号6层602-1室。

法定代表人:严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紫金方山)。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华,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刘冬勤,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典度艺术品有限公司、李华、刘冬勤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枫煌中乾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刚

审 判 员  邵静娟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袁 雪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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