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108号5幢6楼东。

法定代表人:刘东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108号01幢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凯,男,汉族,1990年8月5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7号上城风景北苑16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温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凯、南京萃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泽郎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泽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刚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袁 雪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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