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强,男,汉族,1989年7月2日生。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南京永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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