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光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内。

法定代表人易仕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

被告李国团。

被告盐城新世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船用救生海洋装备产业园(李国团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新世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朱巨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新世杰辊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乔学军。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光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诉被告李国团、盐城新世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世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新世杰辊压机械有限公司、乔学军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彩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光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市光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光彩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伊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