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褚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玉霞,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

被告章亚雯,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玉霞、章亚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玉霞、章亚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衣硕朋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溪宁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