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褚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玉霞,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
被告章亚雯,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生。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玉霞、章亚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玉霞、章亚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衣硕朋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溪宁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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