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8602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彦,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生。

被告江苏云舒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案件概述:

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彦、江苏云舒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梳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彦、江苏云舒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化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刚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鸣宇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