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素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义娟。
被告张燕。
被告赵冬梅。
被告南京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义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义娟、张燕、赵冬梅、南京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以已与被告孙义娟、张燕、赵冬梅、南京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义娟、张燕、赵冬梅、南京向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南京乐伯网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海波
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溪宁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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