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黛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900号(兴盛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卫英,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黛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黛恩公司)与被告邹卫英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黛恩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卫英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黛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黛恩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卫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黛恩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骏
代理审判员 苏 强
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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