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扬知民辖初字第00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良恩,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安徽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良美,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杰利公司)诉被告汪良恩、安徽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芯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安徽安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扬州杰利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于同日以(2014)扬知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杰利公司已撤回起诉,安徽安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终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叶 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