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知民辖初字第00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良恩,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安徽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良美,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扬州杰利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杰利公司)诉被告汪良恩、安徽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芯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安徽安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扬州杰利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于同日以(2014)扬知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杰利公司已撤回起诉,安徽安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终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叶 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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