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x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湖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黄姑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林埭镇01省道陈匠段xxx号(嘉兴佳达服装有限公司3号楼底层东)。

法定代表人:张x。

被告:纪x平,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张x,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姜x,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周x强,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案件概述:

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厚公司)诉被告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为公司)、纪一平、张健、姜洁、周尉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英厚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对合为公司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涉嫌侵犯“8000型胶装联动线产品图纸”技术秘密的“Pentium(奔腾)8000胶装联动线产品图纸”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主张:

英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英厚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万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审理中,英厚公司申请对涉及到英厚公司的8000型胶装联动线产品的技术图纸证据系其技术秘密,要求法院审理中予以保密,不予作副本送达。被告合为公司、纪一平、张健、姜洁、周尉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英厚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不够明确,诉讼请求不明,无法抗辩。

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组织庭前会议,要求原被告双方当庭承诺保密,并进行涉密证据交换。英厚公司提交了本案技术秘密点的说明,主张秘密点体现在开拓8000(JBB50-22)产品、星际13000(JBB50-33)产品、后半线产品系列中零件和装配图纸的“材料要求、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尺寸标法、技术要求、技术附表、标题栏”等。英厚公司当庭陈述其图纸有3000余张,当庭要求打开合为公司的图纸,以便确定英厚公司的技术秘密点和缩小图纸比对的范围。合为公司等五被告认为英厚公司仅仅提供了其自称技术秘密的载体即图纸,但尚未明确图纸中涉及的技术秘密点,其诉讼权利基础不够明确,无法进行相应的抗辩。合为公司也不同意打开证据保全的图纸,认为其中部分图纸承载了合为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要求法院审理中予以保密措施。英厚公司当庭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当庭指定英厚公司于三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要求英厚公司明确司法鉴定的具体事项及对图纸涉及的技术秘密点的整理归纳的具体说明。

2020年12月3日,英厚公司提交书面司法鉴定申请,载明申请鉴定事项为“被告的技术图纸与原告的技术图纸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并未提交具体的图纸技术秘密点说明。

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再次组织庭前会议。并于庭前会议前再次告知英厚公司需要在庭前会议中提供针对涉案图纸整理和归类后确定其用以主张的技术秘密点。12月10日庭前会议中,英厚公司仍未提交,且当庭表示其产品图纸有5000余张,对图纸的形成时间、图纸上涉及的技术秘密点也不能明确陈述。本院再次向英厚公司释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点请求事项不够明确,涉及的图纸鉴定秘密点、检材等事项也不明确,无法继续鉴定程序和审理,并当庭征询英厚公司意见后指定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明确的技术图纸秘密点说明和图纸形成时间说明等请求的具体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英厚公司当庭表示庭后提交。

2020年12月21日,英厚公司逾期向本院寄送了《原告技术秘密点和图纸形成时间的说明》,但该说明仍然没有明确技术秘密点,仍然主张要求法院出示合为公司的部分图纸或零件目录表,以便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内容。五被告认为英厚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法院要求对其诉请的技术秘密内容予以明确,逾期提交的说明文件仅仅是技术秘密的载体,没有秘密点的说明,导致五被告没有抗辩对象,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技术秘密类案件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技术秘密因承载的载体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不同,权利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法院审理技术秘密类侵权案件,应当首先界定原告主张权利救济的边界和范围,应当先由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内容。在确定其技术信息或秘密内容后,才能继续审查和认定该技术信息或秘密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继而再审查和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成立的责任认定等。本案中,英厚公司要求保护其公司技术秘密,应当先由英厚公司提出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包括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告英厚公司和被告合为公司均系机械设计制造同领域企业,经营范围相类似,为了公平保护双方公司技术信息不泄露、合法有效的进行司法鉴定和审理需要,审理期间,本院多次释明并要求英厚公司将其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秘密请求事项具体化,但英厚公司始终不予明确,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同时,原告英厚公司要求以被告合为公司的技术图纸为基准,来主张自己的技术秘密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英厚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具体、不明确,其起诉缺乏实质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待英厚公司明确权利基础后,可再行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牟 丹

审 判 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周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