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xx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xx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开元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宗产贵。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xx塑料模具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秋滨吕献塘新区西城街120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经营者:李坤传,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东阳市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兴业街158号南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炉钢。
案件概述:
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传博塑料模具加工厂、东阳市佳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0年8月28日,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由原告浙江佳洁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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