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楼办公室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77408。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DFH38。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美群,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汤美群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代红

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

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孙建英  

书记员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