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后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卞建荣,总经理。
被告:涂智进,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智进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鼎展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毛丽娟
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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