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51号8楼。

法定代表人:方星,执行董事。

被告:黄伟财,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坐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财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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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沈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