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8601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伟,张安定,公司员工。
被告:贝丽丽,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案件概述:
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贝丽丽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江桥
审 判 员 沙 丽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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