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市古塘蒙娜丽莎时尚婚纱摄影馆。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429号。
经营者:朱玉兰,女,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杭雷,该馆工作人员。
被告:胡丽莎,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案件概述:
原告慈溪市古塘蒙娜丽莎时尚婚纱摄影馆与被告胡丽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溪市古塘蒙娜丽莎时尚婚纱摄影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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