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1188号创新大厦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诚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倩,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惠友,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A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倩,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公司)与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0日,上诉人创杰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博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创杰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博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判 长  吕 强

判 员  周巧慧

判 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厉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