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1188号创新大厦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诚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倩,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惠友,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A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倩,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公司)与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0日,上诉人创杰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博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创杰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博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创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由上诉人徐倩、戴惠友、金华市博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 强
审 判 员 周巧慧
审 判 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厉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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