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02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华市中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策略,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廖国材。
被告:徐梦婷。
被告:方立珠。
被告:金华市众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带街938号金华。
法定代表人:方立珠,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中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国材、徐梦婷、方立珠、金华市众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中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金华市中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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