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9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吴安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九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周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案件概述:

原告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顺达公司)诉被告芜湖九禾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九禾公司)、周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娘军、胡琳,被告九禾公司、周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禾公司、周捷立即停止从事与原告顺达公司所经营的物流运输业务相同业务的行为,以及从事与原告顺达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切损害原告顺达公司利益的行为。2、判令被告九禾公司、周捷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九禾公司、周捷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顺达公司系在芜湖依法设立的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顺达公司于2003年开展业务,主要为运货方、承运人提供相匹配的承运资讯及相应承运业务并为上述业务提供相应的服务。2008年7月招慕被告周捷加入原告顺达公司,同年签订保密协议,入职时被告周捷担任物流员,于2015年升任部门经理,全流程负责原告顺达公司的北方承运业务。原告顺达公司主营业务的货运方、承运人以及营销、技术、财务等相关信息资料均记录于原告顺达公司独立使用的OA办公系统,相关岗位劳动者入职后,公司配发相关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上述系统从事工作。被告周捷自2008年7月入职至2017年7月离职的期间接触了原告顺达公司的全部客户信息及招投标信息,其于2017年离职后即入职神海航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副总裁,于2019年1月以大股东身份投资设立了被告九禾公司,经营范围是船货运输及代理,同时将原告顺达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转为被告九禾公司的客户。被告周捷作为原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信息技术和客户资源,成立与原告顺达公司有明显竞争关系的被告九禾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对公司忠诚的法定义务,被告九禾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顺达公司相同,并利用被告周捷的客户资源占用原告顺达公司的原有业务,给原告顺达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九禾公司、周捷共同辩称:原告顺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拥有何种经营秘密。原告顺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侵害其经营秘密的行为,并导致其损失。原告顺达公司对被告周捷已提起过仲裁和诉讼,原告顺达公司现在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顺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九禾公司、周捷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的公示截图、群聊天记录截图因无原始载体核实,本院不予采信;《情况说明》、《关于周捷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我司损失的说明》系原告顺达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3月12日《煤炭运输报价函》、《煤炭运输投标函》,以及2015年6月16日《煤炭运输报价函》中的收函单位和落款单位均非本案当事人,原告顺达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单位与其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九禾公司、周捷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非本案当事人,原告顺达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单位与其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九禾公司、周捷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九禾公司、周捷提交的证据因原告顺达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且系公文书,故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顺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营业范围是水路货物联运代理咨询服务。2008年7月,被告周捷入职原告顺达公司,同月28日与原告顺达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对象是被告周捷从原告顺达公司知悉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财务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原告顺达公司的客户名单、谈判纪要、运输价格、账册报表等;未经授权,被告周捷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公开、向第三方告知等。2017年7月4日,被告周捷出具辞职报告,表示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工作,并于次日签订《离职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原告顺达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原告顺达公司或虽属于第三方但原告顺达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等。

2016年6月6日,芜湖安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311635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安航OA-搜船器系统V1.0”,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6年12月12日,芜湖安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544537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安航OA-货主大全系统V1.0”,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原告顺达公司获得“安航OA-搜船器系统V1.0”的2015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的使用权,获得“安航OA-货主大全系统V1.0”的201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5日的使用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以用户田强的户名和密码登录货主大全软件,在建档人处输入周捷,搜索后出现货主列表,出现的页面内容为“联系人、货主名称、联系电话、货主类型、建档时间和货源信息”共计36条信息,含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其中“联系人、货主名称”中大部分是全称,少部分只有姓或简称;“建档时间”最早的是2012年8月4日,2015年11月5日之前建档的共31条,之后的5条;“货源信息”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空白。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以用户田强的户名和密码登录搜船器软件,出现搜船器列表,出现的页面内容为“船名、载重吨、船东姓名、最后通话时间和通话内容”共计11条信息,其中“船东姓名”中未知的4条,有姓无名的4条,“通话内容”条目下无内容的4条,最后通话时间均为2020年1月2日,通话内容分别为“芜湖荻港装石灰石到台州,不走别的航线”、“XX(船名)已卖”、“无人接听”、“没有船期”、“没船期没船期”、“正在通话中”、“在广州那边,上来以后就回家过年了,年前没船期”。

另查明,被告九禾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沿海、长江干流及省际支流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运输、货运代理等。被告周捷系被告九禾公司股东。自2019年12月25日开始,被告九禾公司向宁波久德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多笔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苏能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客户信息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一、原告顺达公司提交的“安航OA-货主大全系统V1.0”记录的36条货主信息中,有17条基本信息内容不全,提交的11条船舶信息中,有8条基本信息内容不全。“安航OA-搜船器系统V1.0”记录的11条信息中,“船东姓名”未知的4条,有姓无名的4条,“通话内容”条目下无内容的4条,甚至还有已经出卖船舶的信息。上述货主大全和搜船器的信息中都没有相关运输价格信息,更没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的深度信息。原告顺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上述信息的具体来源,以及如何收集、获取、提炼、总结、归纳的。庭审前原告顺达公司未提交与上述36位货主和11条船舶有过业务往来或为获得上述货主、船舶信息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等的证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故原告顺达公司主张货主信息和船舶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的证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顺达公司主张被告周捷在其工作时掌握了属于其商业秘密的投标价格确定方法及投标金额,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确定方法和投标金额的存在,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顺达公司在本案之前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纠纷和竞业禁止纠纷,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同,故被告九禾公司关于本案审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芜湖市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杰健  

书记员   陈凤梅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