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华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江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常州市黑山烧结点火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诚铭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铭公司)、陈江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张:

黑山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诚铭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是指陈江明协助黑山公司抢占客户资源,如果该侵权行为成立,行为应发生在具体客户所在地或行为实施地,而这些地点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黑山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地均在常州市天宁区。陈江明自2019年3月份一直在黑山公司工作,并一直居住在黑山公司的员工宿舍,截止目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应当在常州市天宁区。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诚铭公司诉称陈江明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产品性能和报价等商业秘密,协助黑山公司抢占诚铭公司的客户资源。诚铭公司认为陈江明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其公司利益,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诚铭公司处,诚铭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黑山公司上诉称陈江明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天宁区,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该节事实并不能改变本案管辖权的归属。综上,一审法院驳回黑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但裁判理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懋玉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