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xx号1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段士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宣城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水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乐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章嗣福,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芜湖南化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珩琅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乐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xx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长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标,该公司监事。
被告:安徽xx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甘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正友,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章嗣福、芜湖南化同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怀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万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