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12层12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梅保胜,董事长。
被告:安徽博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29栋1206。
法定代表人:陈宏永。
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路。
法定代表人:张柏忠。
案件概述:
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拟与被告安徽博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德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裁判附件: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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