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xx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16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焰,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鼎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杨与楠。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
负责人:李雄。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2019)闽01民初1784号原告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兴发、范强、郑振端、郭碧莲、李小霞、陈芳、邹清顺、余东升、陈滢、黄彬、林志强、韩喜林、福建鼎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与春、简书候、杨与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NDB导航机设备(每个型号一台)及产品技术、宣传资料,并进行拍照;2.查封、扣押、复制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相关计算机主机、硬盘、服务器等存储介质中涉嫌侵权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XH/NDB航空信标归航机”的工艺图纸、技术资料、控制系统软件等);3.查封、扣押、复制被申请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销售合同、发票、财务账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鼎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NDB导航机设备(每个型号一台)及产品技术、宣传资料,并进行拍照;
二、对被申请人福建鼎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相关计算机主机、硬盘、服务器等存储介质中涉嫌侵权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XH/NDB航空信标归航机”的工艺图纸、技术资料、控制系统软件等)采取提取、复制、封存、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三、查封、扣押、复制被申请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销售合同、发票、财务账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 筝
审判员 段若诗
审判员 徐 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建英
裁判附件: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