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玉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辖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佐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苏蓉,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黄金玉,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审被告:徐燕,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

原审被告:黄君,女,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原审被告:钟肄泓,女,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

案件概述:

上诉人厦门佐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拓公司)、原审被告黄金玉、徐燕、黄君、钟肄泓侵害经营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张:

佐承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裁定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级别管辖标的等同于知识产权案件缺乏依据。3.被上诉人存在恶意提高标的额规避管辖的行为。综上,佐承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经营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中,被告佐承公司的住所地、被告黄金玉、黄君、钟肄泓的户籍所在地均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件相关情况,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佐承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健民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