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海梯田(青岛)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被告:李龙涛,男,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钱德义,男,1997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海梯田(青岛)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涛、钱德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红海梯田(青岛)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龙涛、钱德义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海梯田(青岛)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龙涛、钱德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海梯田(青岛)孵化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圣林
审 判 员 徐友仁
审 判 员 邢仁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冠宇
书 记 员 许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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