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数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岛路与赣江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X。

法定代表人:高长,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天华电商园众创空间E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6。

法定代表人:许庆广,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允锋,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案件概述:

原告山东数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允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山东数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山东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股东许允锋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损失。2、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利用技术岗位的便利性,于2018年8月份带走了我公司所有的软件源代码,自立门户注册“山东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从我公司带走的源代码开展与我公司相同的业务,多次通知停止侵权事项,对方拒不承认,并且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占为己有。

山东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起诉的软件是我公司自己研发,且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原告起诉我公司侵权,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软件并不是许允锋一个人研发的,是整个团队共同努力结果。许允锋在原告公司只是一个技术维护,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技术信息。

许允锋辩称,我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由上级领导周益峰给我分配任务,只能看到和任务相关的代码,接触不到完整代码,在开发期间,高长强制干预开发,导致原告程序有悖于软件开发的基本原则,软件性能极差,维护成本极高。由于程序是从卡乐购公司窃取,原告证据是在其代码基础上修改获得的,程序有很多未知错误,直至其倒闭都未能解决,比如用户余额因未知原因错误变成负数,软件失去参考价值,没有任何利用价值。其余同广游公司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营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大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