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辖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婷,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xxx号16号楼3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x雷,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马婷婷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红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32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马婷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经营秘密纠纷的上一级案由为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在上一级案由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与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为独立的同级案由。上诉人认为济南红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婷婷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案由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鲁高发[2017]123号通知。原告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涉及客户为意大利客户,相关证据形成于境外,用英文显示,被上诉人还主张了翻译费。因此,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案情复杂,根据济南中院通知规定不应当指定基层法院审理;三、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员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之间本质上系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进行劳动仲款。练上,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且具有涉外因素,系劳动争议纠纷违反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规定,请求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红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本案系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纠纷发生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