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返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峻,董事长。
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会场社区。
法定代表人:生洪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山路7号。
授权代表:林琪,所长。
被告:曾志南,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宁岳,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曾志彬,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后街xx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曾志彬,执行董事。
被告:林振东,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曾志彬、曾志南、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宁岳、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林振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曾志彬、曾志南、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宁岳、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林振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纪晓昕
审判员 徐友仁
审判员 盛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