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务翠,女,生于1974年10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袁致奇,男,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左兴信,男,生于1981年12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
案件概述: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47200元;2.涉案费用由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承担。事实和理由: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已由章丘法院作出(2016)鲁0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三人共同侵害我公司商业秘密。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评估确认,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的侵权行为造成我公司净利润损失947200元,三人应共同赔偿,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侵犯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刑罚。魏务翠、袁致奇、左兴信侵害商业秘密的标的是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配方工艺,属于技术秘密,本案案由应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是指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综上,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且标的额超过50万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会娟
审 判 员 李 鹏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鹏鲁
书 记 员 于继芳